【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赔偿案件/司法赔偿/行政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6/11/24 0:00:00

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与珠海市鸿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行政案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6)粤0403行审980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组织机构代码00699438-xxx4。
  法定代表人朱江,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锡和,民警。
  委托代理人张进寿,民警。
  被执行人珠海市鸿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61543010W914xxx0W。
  负责人黄欣诠。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斗公防(消)行罚决字(2016)0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珠海市鸿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厂房存在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行为处五千元罚款、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行为处五千元罚款,合并对珠海市鸿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处一万元罚款。执行方式和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珠海市鸿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十五日内到珠海市华润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强制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依法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作出的斗公防(消)行罚决字(2016)0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洪龙
审判员  方绮娜
审判员  何颖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悦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