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赔偿案件/司法赔偿/行政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6/11/24 0:00:00

广宁县交通运输局与肇庆市石博士陶瓷有限公司行政案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6)粤1223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广宁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有培。
  被执行人:肇庆市石博士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红健。
  申请执行人广宁县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粤肇宁交罚(2016)0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肇庆市石博士陶瓷有限公司处以的罚款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11时10分为湘L×××××车辆超标准装载及配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七条(一)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粤肇宁交罚(2016)0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广宁县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粤肇宁交罚(2016)0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肇庆市石博士陶瓷有限公司处以的罚款2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永强
审判员  梁肇仪
审判员  何伟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