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与威瑞信互联网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拒绝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曲江路3号。
经营者:郑敏杰,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威瑞信互联网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楼A座15层01-06单元内1518室。
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数码庄园A2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鸣飞,总经理。
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数码庄园A2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鸣飞,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与被告威瑞信互联网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拒绝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域名与商标一样具备唯一性、标识性、不具备可替代性;2.确认第一被告COM、NET国际顶级域名上天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3.确认第一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4.判令三被告为原告注册67个域名,即:a.com、b.com、c.com、d.com、e.com、f.com、g.com、h.com、i.com、j.com、k.com、l.com、m.com、n.com、o.com、p.com、r.com、s.com、t.com、u.com、v.com、w.com、y.com、0.com、1.com、2.com、3.com、4.com、5.com、6.com、7.com、8.com、9.com、a.net、b.net、c.net、d.net、e.net、f.net、g.net、h.net、j.net、k.net、l.net、m.net、n.net、o.net、p.net、r.net、s.net、t.net、u.net、v.net、w.net、x.net、y.net、z.net、0.NET、1.NET、2.NET、3.NET、4.NET、5.NET、6.NET、7.NET、8.NET、9.NET;5.三被告承担诉讼费合理开支1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第三被告的分公司第二被告的注册用户,与其有合同关系,这类合同与移动公司手机号码一样,只在首次开通时签订一个协议,不会对每次通话进行签订合同,域名注册合同也是一样,在成为注册会员时注册的合同对每次注册域名具有约束力。第三被告是第一被告授权用户,提供COM\NET域名的注册服务,第一被告、第三被告也均是工信部授权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第二、三被告通过电子邮件提出注册67域名注册申请,同时也向第三被告用EMS邮寄了申请表,但均不予回复。原告认为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该对所有注册申请者本着一视同仁的原则,但其将Z.COM、X.COM、Q.COM、I.NET、Q.NET五个域名分别给了日本与美国的用户注册,而后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将上述域名预留,准备高价待沽。其行为违反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涉案域名也不涉及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1CANN)在2013年4月北京举办的大会上称:关于单字母域名基于技术原因预留的因素已经不复存在。其独立检察官其于2013年4月26日回复称:基于技术原因而预留的因素已经发生了变化,但ICANN无权发布这些域名,因为VeriSign(第一被告)有权决定其是否希望发布这些域名。而第一被告曾对第二被告称:非常抱歉,目前单个或两个字符(包括数字)的域名由ICANN保留,不能够被注册。既然有五个单字母域名已经被注册,同时QQ.COM、JD.COM等大批二字母域名早就被注册,而中国国家代码CN.COM也早就被注册,特别是CM.COM原告于2015-01-06申请被拒绝,但于2015年1月16日被他人注册,这证明第二被告所称的不属实,也证明第一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工信部就第一被告域名注册管理一事,作出以下答复:一、工信公开2016第473、474信息公开答
复:证明第一被告没有按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向工信部预留备案过;二、工信公开2017第717信息公开答复:第一被告称拒绝67个域名注册的相关情况说明,会伤害第一被告的合法权益;第二被告称是由于第一被告保留限制注册。三、工信公开2017第748信息公开答复:第一被告称,因为与原告有未决争议,而相关信息已经按照法庭程序在有关未决民事诉讼中予以合理公布了。认为,原告要求公开拒绝注册的情况说明,所给威瑞信与工信部等增添额外困扰。四、工信公开2017第751信息公开答复:第一被以ICANN的网面: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appendix-06-2012-12-07-en中的内容,来证明涉案域名是经ICANN而限制注册的,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的约束,但是这个页面是要求新后缀对IS0-3166所涉及的国家代码在日升期内保留。并不涉及已经运行二十多年的COM、NET。不然IS0-2166中的CN.COM就是非法注册了。特别是CM.COM(喀麦隆)于2015年1月16日被注册,这证明第一被告证据不实。特别是ICANN在原告投诉的邮件中,明确表示这不关ICANN的事。案外人对工信部就第一、第三被告违法拒绝COM、NET注册的调查没有结论性答复一事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作出2017京01行初14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工信部依法作出调查答复。原告认为,域名与商标一样,具备唯一性、标识性、不具备可替代性的特点。而第一被告是唯一的COM、NET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第三被告是第一被告授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而第一被告是唯一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不用举证都可以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我国法律将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限定在遭受垄断行为损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不管原告是经营者还是终端消费者均是被侵害的实体权利义务主体,即实质的正当当事人。第一被告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设置限制性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第一被告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受工信部的批准,当然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名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登记地虽在天津市,但经本院核实,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至少一年前已迁至北京市。同时,原告所主张的其与被告威瑞信互联网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之间的域名注册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现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的主要办事机构亦不在天津市。鉴于本案的争议标的主要是拒绝交易问题,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案应当由有管辖权的北京市知识产权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知识产权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王教柱
法官助理史凡凡
代理审判员闫萍
人民陪审员胡金荣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白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