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康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西康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院里路97号-58店面。
法定代表人:毛大鹏,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1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田军章,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桂秋,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庆良,该院财务总监。
上诉人江西康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西康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江西康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0元,由上诉人江西康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江西康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多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本院予以清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静
法官助理陈中山
审判员肖少杨
审判员叶丹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余英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