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知识产权/垄断纠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9/25 0:00:00

顾正文拒绝交易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顾正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孔德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顾正文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国信公证处拒绝交易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顾正文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对顾正文提交证据的表述违法;2、原审判决认为2003年3月17日域名没有开放系认定事实错误;3、原审判决没有查明是针对哪些域名的诉讼,属认定事实不清;4、涉案域名系假冒他人名义注册,法院应当主动干预注销;5、原审法院对顾正文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没有回应;6、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信息中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亦不能证明原审判决对证据表述存在违法以及对顾正文的调查取证申请没有回复。在此基础上,不论域名是否开放,具体涉及哪些域名以及域名的注册过程均不影响最终处理结论。因此,原判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顾正文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甄珂

审判员袁相军

审判员王晓颖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