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垄断纠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12/26 0:00:00
北京汉典制药有限公司与上海上药杏灵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垄断定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北京汉典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吴国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潮,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
被告:上海上药杏灵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军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尔东,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汉典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上药杏灵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垄断定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汉典制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汉典制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汉典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870元,减半为82,435元,由原告北京汉典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宓
审判员陈瑶瑶
人民陪审员吴惠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沈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