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垄断纠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10/25 0:00:00
化州市杨梅陈亚旺种养专业合作社与广东省化州市食品企业集团公司、化州市食品企业集团杨梅食品公司拒绝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化州市杨梅陈亚旺种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在广东省化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亚旺,该合作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养,该合作社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汉,男,汉族,1939年出生,身份证地址在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广东省化州市食品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化州市。
法定代表人:黎东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柏生,广东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化州市食品企业集团杨梅食品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化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志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文,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化州市杨梅陈亚旺种养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广东省化州市食品企业集团公司、化州市食品企业集团杨梅食品公司拒绝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协议解决相关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化州市杨梅陈亚旺种养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州市杨梅陈亚旺种养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化州市杨梅陈亚旺种养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长刘宏
审判员谭海华
审判员朱文彬
法官助理黄榆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郑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