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道通合创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红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坤丽。
原告:深圳市道通合创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林,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11号上海信息大楼36层。
法定代表人:萧达伟(DAVIDL.SCHOCH),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柏鑫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译衣。
原告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道通合创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柏鑫斯科技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两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撤回对深圳市柏鑫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2017年7月10日申请撤回对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道通合创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道通合创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长徐飞
审判员杨馥宇
人民陪审员吴惠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沈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