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甲等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案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邢某甲。
原告:邢某乙。
原告:伊某某。
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长清分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尹某,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事实认定
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内容:近年来征收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南汝村土地过程中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拨付的相关资料、单据。
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2016年4月27日
被告是否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
被告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2016年4月29日
被告是否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是(√)否()当场答复()
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时间:2016年5月9日
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文号及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6】第9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济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现将申请公开的信息所需附件提供与你们。
被告拒绝或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是: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
政府信息不存在()
与原告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
被告认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是否告知原告并说明理由:是()否()
告知原告的理由是:
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涉及个人隐私()其他:个人补助发放情况不属于公开范围,需本人持身份证到县级民政部门查询。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2016年6月28日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
向被告申请获取信息,被告拒绝提供()
向被告申请获取信息,被告逾期不予答复()
被告提供的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
被告提供的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适当形式()
被告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要求被告更正信息,被告拒绝更正()
要求被告更正信息,被告逾期不予答复()
要求被告更正信息,被告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被告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其他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
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是()否()
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是(√)否()
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或提起的诉讼属于以下情形:
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被告已经履行说明理由义务()
不属于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不存在()
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原告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
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反对公开,理由不成立()
要求被告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理由不成立()
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
被告无法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安排原告查阅相关资料()
被告无法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提供复制件()
被告无法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邢某甲、邢某乙、伊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邢某甲、邢某乙、伊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科
人民陪审员 张荣霞
人民陪审员 王力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