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与珠海市斗门莲洲镇石龙村民委员会行政案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行政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xxx0069887347。
负责人袁学东。
委托代理人黄雄毅,斗门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于德新,斗门执法大队科员。
被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石龙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5834138758XXX8-6。
负责人李悦强。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珠国土斗罚字(2016)3号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在审查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
审判长 程洪龙
审判员 方绮娜
审判员 何颖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吴悦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