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赔偿案件/司法赔偿/行政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6/11/3 0:00:00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与珠海市斗门莲洲镇石龙村民委员会行政案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6)粤0403行审945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xxx0069887347。
  负责人袁学东。
  委托代理人黄雄毅,斗门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于德新,斗门执法大队科员。
  被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石龙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5834138758XXX8-6。
  负责人李悦强。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珠国土斗罚字(2016)3号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在审查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

审判长  程洪龙
审判员  方绮娜
审判员  何颖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吴悦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