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某某刑事罚金案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移交单位信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徐某某。
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徐某某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茂信法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某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3年1月18日移交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本市金融机构(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市国土、房地产、车辆管理等财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徐某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某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某某尚在服刑中,本院已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志勇
审判员 姜 保
审判员 罗维斯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孔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