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覃永会刑事罚金案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定书
移送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覃永会。
被执行人覃永会刑事罚金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08)环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永会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2年5月22日移送执行,2012年5月22日本院决定立案执行。立案号为:。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覃永会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覃永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覃永会亲属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代被执行人覃永会将罚金4000元交本院财务室上缴国库,并交纳执行费50元,视为被执行人覃永会缴纳,案件已和解履行完毕结案。移送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环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对被告人覃永会并处罚金4000元的执行。
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覃志甫
审 判 员 韦义超
审 判 员 谭桂宁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玉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