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3 0:00:00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金丽,女,汉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辩护人胡娟,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丽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王金丽在本市海淀区西北旺某超市试衣间内,窃取被害人胡某放置于该试衣间内凳子上的vivoX9SPLUS64G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435元。被告人王金丽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手机已起获并发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金丽具有如实供述及涉案物品已起获发还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金丽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金丽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金丽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金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杨光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