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 0:00:00

高旭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旭东,男,汉族,1974年5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辩护人胥刚,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旭东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高旭东在本市海淀区龙翔路海淀市场一层某珠宝店内,窃取被害人李某放在柜台上展示的34.228g翡翠雕件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0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发还。

被告人高旭东于2017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当日,被告人高旭东被行政拘留十四日(执行期限自2017年9月23日至2017年10月7日止),同年10月14日再次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旭东具有如实供述、赃物已起获发还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旭东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高旭东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旭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旭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小平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