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高旭东在本市海淀区龙翔路海淀市场一层某珠宝店内,窃取被害人李某放在柜台上展示的34.228g翡翠雕件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0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发还。
被告人高旭东于2017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当日,被告人高旭东被行政拘留十四日(执行期限自2017年9月23日至2017年10月7日止),同年10月14日再次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旭东具有如实供述、赃物已起获发还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旭东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