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9 0:00:00

王春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春烽,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羁押,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田田,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烽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春烽及其辩护人马田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9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春烽在本市海淀区,窃取被害人杨某(女,29岁)苹果7PLUS128G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06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告人王春烽于2017年9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春烽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春烽的供述、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被盗物品照片、价格鉴定意见、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春烽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春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赃物已起获发还,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春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樊强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