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6 0:00:00

宋少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少志,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万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万载县。曾因盗窃,于2015年6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年6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羁押,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潘进,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少志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少志及其辩护人潘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7年10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宋少志伙同宋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后白堆子2号楼6单元门前,窃取被害人裴某价值人民币2328元的世纪风牌尚领(60V20AH)型电动自行车1辆。现涉案物品尚未起获。

二、2017年10月22日0时许,被告人宋少志伙同宋某在本市海淀区白堆子小区阜成路北11号楼68门门前,窃取被害人周某雅迪都市风牌电动自行车1辆。当日2时许,被告人宋少志伙同宋某又在本市海淀区白堆子小区5号楼1门门前,窃取被害人郭某价值人民币4162元的都市风牌鬼火(60V20AH)型电动自行车1辆。现涉案物品尚未起获。

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宋少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少志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宋少志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裴某、周某、郭某陈述,证人李某、杨某、宋某的证言,作案工具照片,价格鉴定书,监控录像,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少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少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少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部分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少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宋少志向被害人裴某退赔人民币二千三百二十八元,向被害人郭某退赔人民币四千一百六十二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覃波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