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11月24日至12月13日间,被告人赵健在本市海淀区盗窃财物共四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686.8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11月24日3时许,被告人赵健采用翻天窗的方式进入本市海淀区北洼路38号鱼米之乡餐厅,窃取店内现金人民币50元。
二、2017年11月27日3时许,被告人赵健采用翻天窗的方式进入本市海淀区北洼路38号鱼米之乡餐厅,从吧台抽屉内窃取现金人民币510元及加多宝饮料2罐、开瓶器1个。现涉案开瓶器已起获发还。
三、2017年12月3日4时许,被告人赵健采用翻天窗的方式进入本市海淀区北洼路38号银广源鲜香饺子家常菜饭馆,窃取被害人陈某2内现金人民币600元、BMW牌M1100型蓝牙耳机(黑色)1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5.6元)、清华同方牌T&F-91型录音笔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1.2元)及香烟3包、指甲钳1套。现涉案蓝牙耳机、录音笔、指甲钳已起获发还。
四、2017年12月13日2时许,被告人赵健进入本市海淀区北洼路38号银广源鲜香饺子家常菜饭馆内,欲再次盗窃被害人陈某2内财物,因被人发现而未能得逞。
被告人赵健于2017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