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6 0:00:00

周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雷,男,汉族,1987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08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4年9月4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张秒,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8〕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雷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周雷在本市海淀区龙翔路关二烤羊腿饭店内,窃取被害人关山黑色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现涉案钱款未起获。

被告人周雷于2017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雷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及如实供述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雷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雷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周雷退赔被害人关山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覃波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