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9 0:00:00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文昌,男,1980年6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羁押,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远方,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7]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文昌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文昌及其辩护人王远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15日8时至15时许,被告人霍文昌驾驶一辆白色本田CRV汽车(×××)在本市海淀区北清路与上地路交叉口、海淀区北清路向北北清路掉头路西杆塔处、海淀区北清路与友谊路交叉口、海淀区上地西路与马连洼北路交叉口、海淀区清河路永泰庄东路南口等地窃取被害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路边通信基站内的华为牌PTN950设备内的D2CXP型主控板共7块(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6507.15元)。现涉案财物尚未起获。被告人霍文昌于2017年10月11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文昌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霍文昌的供述,证人林某、王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照片,法医物证鉴定书,价格鉴定意见,监控录像,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文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霍文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霍文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霍文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霍文昌退赔人民币三万六千五百零七元一角五分,发还被害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樊强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