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9 0:00:00

王亚军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文全,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建始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建始县。曾因盗窃,于2004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盗窃,于2004年9月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7年7月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09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0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0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0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0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3年8月6日被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市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亚军,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毒,于2003年6月被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盗窃,于2006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07年7月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09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0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0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0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北京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田田,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7〕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文全、王亚军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文全及其辩护人张淑霞、被告人王亚军及其辩护人马田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廖文全、王亚军在本市海淀区、朝阳区、石景山区实施盗窃7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3306.3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8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廖文全、王亚军在本市海淀区明光桥北公交车站,窃取被害人单某衣兜内苹果牌iphone7plus128G(玫瑰金色)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48.48元。现涉案物品未起获。

二、2017年8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廖文全、王亚军在本市海淀区学院路北航大学公交车站,窃取被害人邹某1衣兜内苹果牌iphone7128G(亮黑色)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60.7元。现涉案物品未起获。

三、2017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廖文全、王亚军在本市海淀区玉泉路口北公交车站,窃取被害人常某背包内华为牌麦芒5(MLA-AL10)64G(金色)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78.38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四、2017年9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廖文全、王亚军在本市石景山区八角游乐园公交车站,窃取被害人孟某苹果牌iphone7128G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90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五、2017年9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廖文全、王亚军在本市朝阳区安华桥西公交车站,窃取被害人王某衣兜内苹果牌iphone6plus64G(深空灰色)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47.72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六、2017年9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廖文全、王亚军在本市海淀区知春里公交车站,窃取被害人邹某2衣兜内华为牌荣耀8(FRD-AL10)64G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29.98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七、2017年9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廖文全、王亚军在本市海淀区车道沟公交车站,窃取被害人高某衣兜内华为牌V9(DUK-AL20)64G(蓝色)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51.04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廖文全、王亚军于2017年9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廖文全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亚军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廖文全、王亚军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人民币10809.18,现扣押在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文全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亚军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廖文全、王亚军的供述,被害人单某、邹某1、常某、孟某、王某、邹某2、高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工作说明,监控录像,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文全、王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文全、王亚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文全、王亚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亚军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被告人廖文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亚军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二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其二人均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廖文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亚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一万零八百零九元一角八分,其中人民币五千七百四十八元四角八分发还被害人单某,人民币五千零六十元七角发还被害人邹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樊强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