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廖文全、王亚军在本市海淀区、朝阳区、石景山区实施盗窃7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3306.3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8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廖文全、王亚军在本市海淀区明光桥北公交车站,窃取被害人单某衣兜内苹果牌iphone7plus128G(玫瑰金色)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48.48元。现涉案物品未起获。
二、2017年8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廖文全、王亚军在本市海淀区学院路北航大学公交车站,窃取被害人邹某1衣兜内苹果牌iphone7128G(亮黑色)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60.7元。现涉案物品未起获。
三、2017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廖文全、王亚军在本市海淀区玉泉路口北公交车站,窃取被害人常某背包内华为牌麦芒5(MLA-AL10)64G(金色)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78.38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四、2017年9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廖文全、王亚军在本市石景山区八角游乐园公交车站,窃取被害人孟某苹果牌iphone7128G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90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五、2017年9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廖文全、王亚军在本市朝阳区安华桥西公交车站,窃取被害人王某衣兜内苹果牌iphone6plus64G(深空灰色)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47.72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六、2017年9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廖文全、王亚军在本市海淀区知春里公交车站,窃取被害人邹某2衣兜内华为牌荣耀8(FRD-AL10)64G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29.98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七、2017年9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廖文全、王亚军在本市海淀区车道沟公交车站,窃取被害人高某衣兜内华为牌V9(DUK-AL20)64G(蓝色)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51.04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廖文全、王亚军于2017年9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廖文全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亚军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廖文全、王亚军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人民币10809.18,现扣押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