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9 0:00:00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志强,男,197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长武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麦香人家餐厅厨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长武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羁押,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7]9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志强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志强及其辩护人张淑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董志强进入被害人周某(男,29岁)租住于本市海淀区的出租房内,趁被害人周某熟睡之机,窃取其金色苹果牌6PLUS16G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3元)。现涉案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告人董志强于2017年10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志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董志强的供述、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涉案手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志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志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物品已起获发还,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樊强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