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9 0:00:00

熊鹏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鹏飞,男,1992年2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1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羁押,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国龙,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鹏飞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鹏飞及其辩护人赵国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2017年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熊鹏飞在本市海淀区中国人民大学,趁被害人彭某(男,22岁)不备,窃取其放在长椅上的苹果牌6Plus16G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3元。

二、2017年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熊鹏飞在本市海淀区中国人民大学,趁被害人张某(男,18岁)不备,窃取其放在长椅上书包中的苹果牌7128G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49元。

被告人熊鹏飞于2017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涉案物品均未起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鹏飞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熊鹏飞的供述,被害人彭某、张某的陈述,证人崔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价格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鹏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熊鹏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熊鹏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熊鹏飞向被害人彭某退赔人民币三千三百零三元,向被害人张某退赔人民币四千八百四十九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樊强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