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2017年8月22日3时许,被告人毛自林在本市海淀区翠微大厦地下一层货物存放点,窃取被害单位北京天福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熟食2袋。现涉案物品均未起获。
二、2017年8月25日3时许,被告人毛自林在本市海淀区翠微大厦地下一层货物存放点,窃取被害单位北京天福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熟食1袋。现涉案物品未起获。
三、2017年8月27日3时许,被告人毛自林在本市海淀区翠微大厦地下一层货物存放点,窃取被害单位北京天福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大香肠1袋、午餐肉1袋、酱猪肝1袋、四喜丸子1袋、小香肠2袋,以上物品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24.1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被告人毛自林于2017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和调取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毛自林的供述、亲笔供词,证实其曾供认2017年8月22日凌晨4时许,其到海淀区翠微大厦地下一层卸货区捡废品,看到卸货区的货架上有一个未开箱的纸箱,就把纸箱打开,发现里面是刚到货的“麻酱卷”,其看周围没有人看守就从里面偷了两包带走。8月25日凌晨4时左右,其又到了这个货架处,发现有两个食品包装箱,打开后发现里面是包装好的“丸子”,其看旁边无人,又偷走了一包。8月27日凌晨4时,其又以同样的方法从货架上的包装箱内偷走了四五件带包装的熟食,有香肠、肝。偷完之后走到大厦一层出口外面时被两名保安人员抓获,偷的熟食也被他们发现了,随后他们就报警了。其偷熟食就是自己吃,就是一时贪心想占小便宜。亲笔供词,证实被告人毛自林于2017年8月27日自行书写供词,称其于2017年8月22日、25日、27日4点左右趁无人看管,就拿了熟食等食品,这是因其贪小便宜,造成了违法行为。
后被告人毛自林推翻此前供述,辩称在案发前其看到很多人在那里捡破烂,其就跟着一起捡。其看到垃圾桶旁边有一个小盒子,就捡起来了,好像是一盒麻将卷。第二次又看到有一个人在垃圾桶旁边放了一个小盒子,其以为对方不要了,就捡起来,是几根香肠,然后来了几个保安将其抓住,让其赔钱。其去捡了两次东西,之前以为警察是问其捡了几次垃圾,其才回答的三次。
2、证人刘某(海淀区翠微大厦保卫部职员)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27日3时许,其和同事杨某在单位监控室值班,此前,其曾接到过地下一层超市的工作人员举报,称熟食被盗。经查看监控录像,发现一个男子先后两次都在地下一层货物存放点盗窃熟食,夜间就针对此情况进行了视频巡控,发现此前曾盗窃熟食的男子又来了,并且又在地下一层货物存放点的货箱内盗窃熟食。其即和杨某将该人在一层楼道内抓获,并从他随身携带的布袋内发现了若干被盗的熟食,后随同赶到的民警去了派出所。当天,该名男子盗窃了天福号大香肠1袋、午餐肉1袋、小香肠2袋、酱猪肝1袋、丸子1袋。
3、证人杨某(海淀区翠微大厦保卫部职员)的证言,证实内容与刘某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4、证人董某(北京天福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翠微大厦销售经理)的证言,证实自2017年8月初开始,其店出现熟食丢失的情况,但并不多,一次也就是一两包、两三包的,开始以为是内部人员盗窃,调取监控后发现8月22日、25日都有一名男子在地下一层的货物存放点趁无人之机偷走了一些熟食。地下一层无人看管,但装有摄像头,而且一般人很难下去。司机送货后一个多小时,工作人员就上班了,这个男子就是趁这个时间差去拿的熟食。
5、监控录像三份:
(1)、监控录像1,证实日期、时间为2017年8月22日3时34分9秒,监控区域内照明良好,地面上有一高约10厘米,长约6米,宽约2米,由宽约数厘米的条状物组成的单层架子,在架子左下处放置了一个箱子,高约20厘米,宽约40厘米,长约80厘米,旁边放置了一个略大的白色敞口盒子,架子附近未见垃圾桶,且附近物品码放较为整齐。被告人毛自林自有图像开始即处于监控画面之内,其弯腰在箱子表面来回摸索,于34分25秒时从箱子上部拿出一扁状物品,并在灯下来回观察至34分40秒,随后俯身低头观察并继续来回摸索箱子,于35分16秒将手内物品塞回箱子,随即从箱子内拿出一袋状物品,并在灯下翻来覆去地观看至36分02秒,又俯身观看、翻拣白色敞口盒子内的物品,36分18秒,毛自林自箱子内又拿出一袋状物品,随即离开监控区域。
(2)、监控录像二,监控区域与录像一相同,证实拍摄日期为2017年8月25日,现场照明良好,相同的架子中部放置了八九个叠放在一起的白色敞口盒子,右部放置了一个红色敞口盒子,高约15厘米,宽约50厘米,长约1米,其上放置了一个同样尺寸的黄色敞口盒子,黄色敞口盒子上倒置了一个相同的盒子,架子周围未见垃圾桶,且附近物品码放较为整齐。被告人毛自林于3时24分许出现在监控内,其用左手掀起放置在最上面的黄色敞口盒子,低头观察,并用右手将放置在敞口盒子内的物品翻动,随后从中拿走某种物品后离开。
(3)、监控录像三,监控区域与录像一相同,证实拍摄日期为2017年8月27日3时21分,监控区域内地面上的架子左侧靠下摆放了两个深色箱子,中部靠上区域摆放了一个白色敞口盒子,右侧靠下位置摆放了四个叠放在一起的相同尺寸敞口盒子,从下往上依次为红色、黄色、白色、黄色,最上面的黄色敞口盒子为倒扣放置,架子周围未见垃圾桶,且附近物品码放较为整齐。被告人毛自林于3时22分许出现在监控内,手提一红色手提袋,其先行至架子左侧,用手翻动了摆放在该处的箱子,随后走到了架子右侧,用左手掀开了倒扣的黄色盒子后,可见白色盒子内码放了一满盒的袋状物品,毛自林将手提袋倚放在盒子侧面,随后左手将黄色盒子拿在身侧,右手从白色盒子内先后拿出袋状物数袋放入红色手提袋内,而后将黄色盒子依原样盖好后离开。
6、产品出库单,证实2017年8月27日被盗的熟食零售单价共计124.1元。
7、企业营业执照,证实北京天福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主体情况。
8、办案说明,证实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熟食不予作价,价格以超市提供的进货价格为准。
9、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8月27日,被告人毛自林被保安人员控制,随后交给了接报案赶到的民警。
10、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毛自林的前科情况。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毛自林对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保安员的证言提出异议,辩称其不是盗窃,而是因为现场堆放的熟食很少,其以为是垃圾就捡走了,被抓当天因为钱包里面的钱少,赔偿不了,保安才报了警。关于被告人毛自林所提辩解,本院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上述其余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