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谢玉明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区、密云区等地多次实施入户盗窃,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93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谢玉明伙同谢广飞、陆元伍(均已判决)进入本市海淀区西山国际城2号楼被害人汪某(女,33岁)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102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
1、同案犯谢广飞的供述证实:2017年4月,陆元伍找到其说要和谢玉明一起去北京偷东西,问其去不去,其同意了。后谢玉明带着其二人到了一个小区,在这个小区里偷了两户人家,这两户人家是同一栋楼上下层。谢玉明负责用锡纸和工具开门,锡纸和工具是其从网上买的,陆元伍负责望风,其和谢玉明一起进去偷东西,在偷第二户人家的时候被人发现了,其三人就从小区跑了出来。谢玉明说自己偷了一千多元钱,其和陆元伍一人分了三百多。
2、同案犯陆元伍的供述证实:2017年四五月份的时候,其在老家碰见谢广飞和谢玉明,他们要去北京偷东西,其当时手里没钱就跟他们一起来北京偷东西。后其三人来到一个小区的一栋楼里,坐电梯直接到五层,从五层转到四层,他们两个让其在楼梯口放风,如果有人来了就喊他们一声。过了十几分钟他们两个从一间屋里出来,其三人又到了三层,其在楼梯口放风,他们刚进去没两分钟,有个女的带着两个小孩坐电梯上楼了,然后就奔谢广飞和谢玉明进去的那家去了,其在楼道里喊他们后就向外跑,这时其听到那个女的问他们是干嘛的,后其三人就向小区外跑,下楼后其听那个女的在窗口喊有贼。其三人一共偷了两家,第二家刚进去没多久就被发现了,事后谢玉明和谢广飞分其500元钱。
3、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23日9时许,因其公公要到动物园去玩,其就在柜子里给其公公拿出点现金,然后上班去了。当天晚上23时许,其去睡觉时看到梳妆台上的4200元钱不见了,其以为是其爱人拿着用了。4月26日17时许,其婆婆要用现金时发现放在其卧室衣柜里的300元钱、一个金吊坠不见了,其婆婆卧室衣柜里的5700元钱也不见了,其才发现家里被盗。屋内没有被翻动的痕迹,其卧室的衣柜锁被撬过。
4、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4月27日6时31分,汪某报警称其放于梳妆台上的4200元钱、放于卧室衣柜里的300元钱、金六福金吊坠不见了,其婆婆卧室衣柜里的5700元钱也不见了。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谢玉明的质证意见与其辩解基本相同,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与辩护意见基本相同。法庭认为,控方当庭出示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谢玉明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法庭将结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在本院认为部分做出综合评判。
二、2017年9月2日,被告人谢玉明伙同谢光福、蒋传古(均另案处理)进入本市密云区密云镇绿地北区13号楼被害人周某1(女,47岁)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810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
1、被告人谢玉明于2017年10月19日的供述证实:2017年8月底,其和谢光福、蒋传古三人来到北京。蒋传古带其和谢光福打车去了一个地方,其三人当天偷了两家是同楼层对门,一户偷了一千多元,一户偷了七万多元钱,其三人是平均分配的,每人分到了两万多元钱。
2、同案人谢光福的供述证实:2017年9月初,蒋传古找到其说到北京旅游顺便挣钱,意思就是去北京偷东西,其当时没有钱用就同意了,谢玉明和其、蒋传古一起走的,到北京后在一个小的洗浴会所过夜。第二天,其三人来到顺义区,在顺义打车去密云,走的时候蒋传古拿着一个假LV款式的单肩包出门。后其三人见一个小区搞的可以,大门又是坏的就决定在这里作案。其三人商量由其在小区里的楼下站着放风,如果发现有警车就赶快打电话,蒋传古和谢玉明有事也会打他电话,然后蒋传古和谢玉明就上楼去盗窃。他们两个上楼后其走到旁边一个活动中心,那里有很多老年人在锻炼身体或者玩耍,其找了一个地方坐在一边看手机并时刻注意周边的情况。大概过了二十多分钟,蒋传古给其打电话说他们两个已经出了小区到了外面的马路上,其离开小区和另外二人会和后打车先到了怀柔区,然后换车回到顺义。进房间后,蒋传古把包里的钱都拿了出来,其三人一起数然后平分了,其分了一万八千元左右。蒋传古和谢玉明进了哪栋楼盗窃其不清楚,不过是栋电梯房,具体几楼其也不知道,他们没有和其说起过。钱总共五万四千元左右,当着其面平均分的。其不清楚蒋传古和谢玉明有没有先拿一部分再和其分,因为其没有上楼。蒋传古和谢玉明如何分工其不清楚,不过钱是蒋传古用其那个假LV包背回来的。其三人只偷了钱,没有偷其他东西。
3、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9月2日13时30分许,其老家盖房子需要结工程款,其就从家里外出去银行取钱。当时,其家里已经准备了8万元现金,还差3万元,因为家里有大量现金,离开时其将防盗门锁上了。大概17时30分许,其回到家里看到其儿子也回来了,其就把刚取出来的3万元现金拿出来准备和之前预备好的8万元现金放在一起。当其一打开南侧卧室存放那8万元钱的衣柜门时,发现用来装8万元钱的挎包摆放位置不对,之前是在柜子里挂起来的,现在是放在柜子里的隔板上了,其打开后发现钱没有了,其问其儿子,其儿子根本就不知道这事,其意识到家里被盗就报警了。被盗现金8万元都是新版人民币,一共八捆,一捆一万元,面值都是100元的红色纸币,1000元旧版人民币应该是90版的,面值为100元蓝色纸币。被盗现金放在其家里南卧室衣柜东侧一个豹纹的挎包里面,1000元旧版人民币是有一个塑料袋单装起来的。其家里防盗门能够正常使用,没有被撬动的痕迹,屋内无明显被翻动的痕迹,没有其他物品被盗了。
4、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周某1于2017年9月2日报警称其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绿地北区的家中被盗;其邻居李某(绿地北区)家中被盗的情况。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谢玉明对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提出异议,辩称虽然该堂供述没有民警对其刑讯逼供,但因其原来被刑讯逼供过,该堂供述系在害怕的情况下做出的;且同案人谢光福的陈述不真实,其只是望风,未实施盗窃,亦未分到钱款。其辩护人认为,因蒋传古没有到案,无法判断谢光福、周某1陈述内容的真实性。法庭认为,控方当庭出示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谢玉明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法庭将结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在本院认为部分做出综合评判。
三、2017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谢玉明伙同谢广飞、陆元伍进入本市海淀区西山国际城2号楼被害人陆某(女,37岁)家中,因被发现而未能取得财物。
四、2017年9月2日,被告人谢玉明伙同谢光福、蒋传古进入本市密云区密云镇绿地北区13号楼被害人李某(女,26岁)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2300元。
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谢玉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钱款均未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玉明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实质性的异议,且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被害人陆某、李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杨某、高某、刘某、雷某、周某2的证言,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