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赔偿案件/司法赔偿/行政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4/5/14 0:00:00

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赖永杰行案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佛城法执字第398号

  -1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罗振。
  被执行人赖永杰。
  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赖永杰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禅计生征字(2013)3066号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处罚决定书,赖永杰应缴纳社会抚养费84448元及滞纳金(从2013年10月13日起至缴纳时止,按月加收2‰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陈茜彤、赖永杰名下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江湾北一街5号B座702房及佛山市禅城区江湾北一街5号二层M25号摩托车位实为陈茜彤所有。此外,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发出的执行情况告知书亦无提出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建聪
审判员  羊 挺
审判员  陈文戈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