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6 0:00:00

彭晓云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晓云,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含山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羁押,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11月8日被再次羁押,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闫艳茹,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晓云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晓云及其辩护人闫艳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彭晓云在本市海淀区中国建设银行迎春园储蓄所等地,以托关系办理转学为由,骗取被害人任某共计人民币37000元。现涉案钱款已退赔。

被告人彭晓云于2016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后脱保,并于2017年11月8日被再次羁押。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彭晓云已积极退赔被害人任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晓云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彭晓云的供述,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人张某、赵某、王某的证言,银行交易凭证,聊天记录截图,北京101中学出具的证明,谅解书,收条,工作说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晓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晓云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彭晓云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晓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覃波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