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6 0:00:00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强,男,1968年8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翼城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翼城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1日被羁押,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随涛,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8〕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强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立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强及其辩护人黄随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李强在本市海淀区水云居小区7号楼地下一层楼道,谎称其认识开发商的人,有能力为被害人刘某1办理购买停车位一事,并以疏通关系需要输送“好处费”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1现金人民币45000元。现涉案钱款未起获。
被告人李强于2017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6月2日,被告人李强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45000元,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强的供述,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2、亢某、王某的证言,银行账户历史明细账单,辨认笔录,谅解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强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李强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覃波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