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2017年9月间,被告人刘超在本市海淀区五道口星巴克咖啡厅等地,虚构为自己的LT摄影工作室刷单增加资金流水以获取银行贷款的事实,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阮某人民币共计195800元,后又通过修图的方式PS还款记录的截图制造已经归还被害人钱款的假象。
二、2017年9月间,被告人刘超在本市海淀区五道口永丰地铁南C口等地,虚构为自己的LT摄影工作室刷单增加资金流水以获取银行贷款的事实,采取银行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共计89068元,后又通过修图的方式多次PS还款记录的截图制造已归还被害人钱款的假象。
三、2017年9月间,被告人刘超在本市朝阳区清苑路水岸庄园1010号三层麦田房产等地,虚构为自己的LT摄影工作室刷单增加资金流水以获取银行贷款的事实,通过银行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人民币共计79604元。
上述三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64472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刘超于2017年10月11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超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超的供述,被害人阮某、黄某、朱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对账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还款截图,借条,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