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3 0:00:00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勇,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商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羁押,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勇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木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勇及其辩护人张淑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间,被告人张勇谎称可以为被害人田某介绍购买清华大学的设备,并带田某到本市海淀区某仪器厂验货。为购买该批设备,被害人田某先后两次向被告人张勇转款共计人民币9万元,后因发现被骗遂报案。
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勇向公安机关投案。现涉案钱款未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勇的供述,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人索某、张某的证言,银行转账记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勇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勇退赔被害人田某人民币九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杨光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