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9 0:00:00

郝永红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永红,男,1996年12月29日出生于山西省临汾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羁押,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卫平,北京大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永红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永红及其辩护人徐卫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7月9日,被告人郝永红在本市海淀区北洼路汉庭酒店内,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以为公司员工发工资为由,骗取其通过陌陌软件相识的被害人刘某(女,24岁)人民币2700元,此后被告人郝永红又多次以还信用卡及出车祸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08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3500元。被告人郝永红于2017年7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永红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郝永红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转账截图、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永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永红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郝永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郝永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郝永红退赔人民币二万三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刘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樊强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