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张志慧在本市海淀区西北旺地铁口B口路边,冒充北京快运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谎称可以将被害人陈某的1辆大众牌速腾轿车由本市托运至江苏省宿迁市,化名“王浩”并使用虚假的上述公司印章、身份证件与被害人签订货物托运合同,后再次虚构理由索要费用,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张志慧于2017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志慧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陈某人民币共计15000元,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志慧具有如实供述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志慧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