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6 0:00:00

吴昆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昆,男,1980年4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醴陵市。曾因盗窃,于2002年10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赌博,于2017年3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羁押,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潘进,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昆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昆及其辩护人潘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吴昆虚构能够帮助他人办理北京集体户口挂靠,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4300元。其中,骗取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132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18400元,骗取被害人岳某人民币750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5200元。

被告人吴昆于2017年6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涉案钱款未退赔。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昆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昆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李某1、李某2、岳某的陈述,证人吴某、左某、甘某的证言,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昆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部分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吴昆向被害人李某1退赔人民币一万三千二百元,向被害人李某2退赔人民币一万八千四百元,向被害人岳某退赔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向被害人刘某退赔人民币一万五千二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覃波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