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吴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吴昆向被害人李某1退赔人民币一万三千二百元,向被害人李某2退赔人民币一万八千四百元,向被害人岳某退赔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向被害人刘某退赔人民币一万五千二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