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9 0:00:00

马志富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志富,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甘南县,公民身份号码×××,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崔政文,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志富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越超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志富伙同他人于2017年2月15日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将台路将台洼公交车站北侧20米左右路边,使用殴打方式,劫取被害人姜某(男,26岁,北京人)VIVO手机一部及人民币80余元,后被抓获。被告人马志富2017年3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及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马志富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马志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马志富系从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志富伙同他人于2017年2月15日6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将台路将台洼公交车站北侧20米左右路边,殴打并劫取被害人姜某(男,26岁,北京人)VIVO牌手机1部、人民币80元。被告人马志富后于2017年3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被害人姜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冯某的证言,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记录,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志富法制观念淡薄,抢劫公民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志富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志富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院对被告人马志富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所提被告人系从犯、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是从犯,被告人亦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未能追缴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被告人退赔。综上,根据被告人马志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志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马志富退赔人民币八十元,发还被害人姜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欢

人民陪审员王璧珠

人民陪审员刘立英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