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1日3时许,被告人张扬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王家渡火锅南侧路边,尾随被害人张某,并拍打、按压张某使之倒地。随后,被告人张扬当场劫取被害人张某的黑色单肩包1个(内有人民币1600元、身份证1个、口红1个)。张扬的行为致张某“左膝皮肤裂伤,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2017年9月22日,被告人张扬被抓获归案。被害人张某已取回被抢物品,并取得人民币1600元的退赔款和因伤所致的经济损失,表示谅解被告人张扬。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110接处警记录,物证照片,诊断证明书,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扬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