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2017年10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张木子在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里78号底商120闺蜜美甲店内,趁人不备,窃得赵某的美图牌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木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110接处警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7年10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木子在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杨闸环岛北七天连锁酒店旁边“美甲美睫”店内,趁人不备,从常某的包内窃得人民币710余元。现赃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常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木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常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110接处警记录、现场及物证照片、起赃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7年10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张木子在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杨闸环岛中百世贸商城“佳佳花卉”花店内,窃取何某手提包内的人民币2200元时,被何某发现,何某报警,被告人张木子对阻拦其逃逸的何某进行厮打,致何某“面部、颈部及上胸部皮肤抓伤”,经鉴定,何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张木子被抓获归案,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木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医院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110接处警记录、现场及物证照片、起赃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