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晨于2017年9月25日23时许,乘坐杜某(男,44岁,河北省人)驾驶的车辆,行致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远洋一方林语苑北门口时,持刀对杜某进行威胁,欲索要人民币1万元遭到反抗,在夺刀过程中将杜某脖子划伤,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梁晨后被抓获归案。
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依法调解,被告人梁晨赔偿被害人杜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现已支付完毕。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晨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监控截图,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及公安机关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工作记录、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