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波、陈杰、李强经预谋后,于2017年9月27日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家园×号楼×室内,以暴力以及语言相威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孔某(女,28岁)人民币3800元。
被告人陈杰、李强于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波于2017年10月22日被民警查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当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波、陈杰、李强以暴力相威胁,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被告人李波当庭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亦作罪轻辩护,并认为被告人李波具有如实供述、积极退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轻、且系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波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被告人陈杰当庭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亦作罪轻辩护,并认为被告人陈杰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本案存在被害人过错等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杰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被告人李强当庭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亦作罪轻辩护,并认为被告人李强具有自愿认罪、积极退赔、且系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