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郝永剑于2017年7月中、下旬,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恋日绿岛东侧,窃取被害人王某(男,48岁)金杯汽车1辆(车牌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00元。现金杯车1辆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7月30日21时30分许,我接到同事电话说我之前被盗的金杯车找到了,我和我同事一起到朝阳区十八里店北桥四环路外面加油站对面空地,在刑警的指引下找到了我的车。
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我于2017年7月30日接到刑侦支队民警电话,民警称之前被盗的金杯车找到了,因车主是我同事,我打电话通知了他。我们一起到朝阳区十八里店北桥四环路外面加油站对面空地,在刑警的指引下找到了车。
3、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上述被盗车辆的价值。
4、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郝永剑因涉嫌抢劫被抓获后,供述了在小红门博大路盗窃金杯车1辆,并将车停放在朝阳区十八里店北桥往北,后在郝永剑的带领下起获被盗车辆。
5、发还清单证明:上述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起获金杯车的现场情况。
7、被告人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郝永剑于2017年7月下旬,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横街子村大羊坊路文化广场路边,窃取被害人张某(男,47岁)金杯汽车1辆(车牌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00元。起获金杯车1辆已发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7月20日下午14时许,我从北五环来广营桥回到朝阳区十八里店乡黄街子村文化广场路边将车上锁。早上开金杯车时,发现金杯车不见了。我就报警了。
2、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上述被盗车辆的价值。
3、发还清单证明:上述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4、“110”接处警记录证明:张某于2017年7月25日报警称金杯车被盗。
5、被告人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三、被告人郝永剑于2017年7月28日2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大悦城地下三层停车场,驾驶其盗窃来的金杯汽车(车牌号×××),以殴打及胶带捆绑的方式劫取被害人申某(女,33岁)驾驶的奔驰汽车1辆(车牌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00元)、劳力士手表1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000元)、IPhone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95元)、三星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85元)及现金人民币1800元、银行卡8张、耳机1个。被告人郝永剑于2017年7月30日被查获归案。起获奔驰汽车1辆、IPhone手机1部、三星手机1部、银行卡8张、耳机1个及现金人民币1700元已发还。被告人亲属退赔人民币100元现在案。被告人郝永剑因抢劫行为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第一起盗窃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申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7月28日20时许,我开车到朝阳大悦城地下三层停车场,锁好车离开。21时许,我到停车场取车,刚走到我轿车的位置,从我车位旁边的一辆白色金杯车上下来一名男子从后面将我扑倒,当时我很害怕,就与对方厮打起来,对方说你不要再打我了,我就是要钱,我说那好吧。当时周边没有人,该男子就将我拉上他开的金杯车,我想先稳住他,就和他聊天,该男子称他在外面欠了100多万元的赌债,管我要钱,我跟他说没有钱,但是可以去取。我跟该男子谈了大概一个小时,我提出去银行取钱,然后该男子用胶带将我的手脚、腿部以及嘴部和眼睛捆上,用车衣蒙住我的身体,该男子将我从金杯车上抱下来,刚开始要将我放在我车的后备箱,我说不行,那样会憋死我,于是这名男子就将我放在我车的后座上,当时我已经挣脱了捆绑,但是一直没有动,当这名男子将车开到地下停车场一层收费口时,我大声叫喊,但收费员没有听到,我就在里面将车门打开,当这名男子从收费口冲出去的时候,我从车上逃脱并报警了,那名男子将我的奔驰车开走了。另证明那男子用拳头打我的脸,用胶带将我手脚、腿部及嘴、眼睛捆上,并将我戴在左手上的一块劳力士手表抢走了。
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28日,我在朝阳大悦城地下车库M2收费口上班,22时20分许,来了一辆奔驰轿车到我收费口准备交费时,这辆车的驾驶座后门开了,听见有个女声在喊,这时奔驰车就直接闯杆走了,我们的拦车杆撞断了。我看见一个女的从车的驾驶座后门跳下来倒在坡道上,并喊救命,我通知了主管并把这个女的扶起来。这个女的说她被绑架了,并说绑她的人开的车还在车库,我们就陪她报了警。那女的脚脖子、脖子、手腕上绑着透明胶带。
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申某所受损伤符合轻微伤。
4、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涉案手机2部、劳力士手表1块、轿车1辆的价值。
5、“110”接处警记录证明:2017年7月28日22时24分45秒,申某报在朝阳大悦城车被抢。
6、胶带照片证明:被告人郝永剑捆绑被害人申某时所使用的胶带。
7、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申某头部、左臂、奔驰车方向盘、车挡把脱落细胞为申鹏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雨刷器上长白山烟蒂唾液斑为郝永剑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8、起赃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明:2017年7月30日,侦查员在郝永剑暂住地房间内起获双肩背包1个,内有上衣,裤子各1件,帽子1顶,口罩1个,现金1700元,白色耳机1个,透明胶带1卷。
9、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及现场金杯车的情况。
10、现场勘验笔录及奔驰车照片证明:在大兴区青采路南侧发现一辆银灰色奔驰车。车头朝西车尾朝东停放,车门呈锁闭状。在奔驰车前挡风玻璃雨刷器位置发现奔驰车钥匙一把,车内没发现明显翻动痕迹。车后备箱物品被翻动。车内前排中间手扣位置发现银行卡,在后排座位脚垫处发现红色背包,并在现场提取了擦拭物及拭子。从奔驰车内起获苹果手机1部、三星手机1部、银行卡8张。
11、发还清单证明:被抢奔驰车、苹果手机1部、三星手机1部、银行卡8张、人民币1700元、耳机1个,均已发还被害人。
12、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及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郝永剑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经过及身份情况。
11、被告人郝永剑在预审期间供述:在上述时间、地点,我对被害人实施了抢劫行为,但目的只是向被害人要钱,不要物品。被害人的手表是我从她手上摘下来的,并将手表放在了被害人的背包里,我只拿了耳机1个和1800元,我也没有抢奔驰车,只是被害人跳车,我害怕就开着奔驰车跑了。之后就将奔驰车停在路边并将被害人的背包放在了后座脚垫上,8张银行卡放在车的手扣里,然后将车锁好并把车钥匙放在了雨刷器上面。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