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孙奇于2017年9月的一天,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某号张某1家中,窃取张某1现金人民币20元。
二、被告人孙奇于2017年9月27日13时许,采用撬锁的方式,再次进入上述地点,窃取张某1现金人民币853元后被发现,其在逃跑时为抗拒张某1及其邻居郭某等人抓捕,持铁质饭铲进行挣脱,在此过程中致张某1左手中指受伤、致郭某右手食指受伤,经鉴定二人所受伤情均为轻微伤。赃款已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孙奇于2017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从现场起获的饭铲、钳子、改锥、小手电筒各1个已移送在案。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害人张某1陈述:
(1)2017年9月27日:2017年9月27日7时许,我从朝阳区崔各庄乡某号二层暂住地家中(是我租的,和我妻子一起居住生活的地方)离开外出上班,走的时候我将房门锁好、窗户关好。中午的时候,因家中有事我带着我儿子张某2回到276号,我们上了二层,因我儿子住我隔壁,我们先到他家放工具,后我回到我屋子门口,发现门锁被撬了。我跟我儿子说我去楼上找房东证明一下,后我就顺着二楼楼梯上三楼去敲房东的门。正在这时我听见我儿子喊“爸爸,抓小偷,小偷在这里”。我赶紧从三楼跑下来,跑到二楼楼梯口看见楼道里从我家方向跑过来一个男子,后边是我儿子在追。我用胳膊勒住小偷的脖子,不让他跑,他顺手从楼道的灶台上抄起一个炒菜用的铲子,用铲子打我的头部两下,这时我的两个三楼的邻居也听见响声下来帮忙抓贼,一个女邻居怕我再挨打,就抢那个小偷手里的铲子,那个小偷反抗,把女邻居的手给划伤了。后我们三男一女(我、张某2、邻居张某3及他妻子郭某)合力把小偷给控制住就打电话报警了。我的头部和左手中指受伤了。我的头部是小偷用炒菜的铲子打了两下,左手中指是他反抗的时候把我抡到二层楼道护栏处,把我的手指蹭到护栏划伤了。郭某的手受伤了,是小偷用铁铲子打我的时候,郭某为了不让我挨打,去抢那个铲子,被小偷用铲子划伤的。我家门鼻上的螺丝被拧了下来,锁没有坏。我们抓住小偷后,我问他在我家拿了多少钱,他说拿了800多。我的现金放在我屋内木质衣柜里面的女士包里,里面有1600元左右。
(2)2017年9月29日:2017年9月11日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家被盗过。我记得9月10日我卖了80元的铜钱,后我把钱放在我家大门后边的一个女士钱包里,钱包是我老婆的。第二天早上我拿走50元后,钱包里还有30多元现金,下午我老婆发现钱包里一分钱都没有了。当时因为丢失的财物少,我没太在意,也没有报案。我没有发现我家9月25日丢过钱,因为我家的零钱都放在那个钱包里,少了一些我也没注意。
2.被害人郭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9月27日13时许,我和老公张某3在朝阳区崔各庄某号三楼的暂住地听见屋外房东门口有人急促敲门,而且听到二楼楼梯有急促的脚步声,我第一反应是有小偷。后我听见楼下有人喊,我和张某3就跑了出来,看见邻居张某1和他儿子在抓小偷,张某1和他儿子把小偷抱住了,小偷拿起楼道里炒菜的铲子打张某1,打了张某1头部两下,我上前抓住铲子想夺下来,在与小偷抢夺铲子的过程中,我的右手食指被铲子划了一道口子,血一下子就冒出来了。后我丈夫与张某1父子一起控制了小偷,我捂着手,后就报警了。张某1的头和手受伤了,头是被小偷用铲子打的,手我是后来看到有伤的,没注意怎么伤的。铲子是放在楼道灶台上的,具体是谁家做饭用的不清楚。
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9月27日12时许,我和父亲张某1从工地返回朝阳区崔各庄乡某号二层家中,准备把装修工具放回家后去买车票。我把工具放回我的屋子以后,我爸去隔壁他住的房子,到门口的时候他跟我说他的门锁被撬了。我赶紧过去看到门关着,门上的门锁被撬,我让他别进屋用手机拍个照。我父亲说去三楼找房东,我站在门口,用手把门推开,看见屋里站着一个人,这个人一下从屋里冲出来,我拽他,他从屋内窜至楼道准备往楼下跑,我就追,边追边喊“爸爸抓小偷,小偷在这”。我父亲从三楼跑下来,一下就给拦住了。他用胳膊勒住这个小偷的脖子,不让他跑,小偷就顺手从楼道的灶台上抄起一个炒菜用的铲子,用铲子打我父亲头部两下。我的邻居听见响声下来帮忙抓贼,一个女邻居上前抢小偷手里的铲子,小偷反抗把女邻居的手给划伤了。我和我父亲、邻居一起把小偷控制住了,后我们打电话报警了。我的邻居郭某右手食指伤了;我父亲的头被小偷用铲子打了两下,小偷反抗的时候把我父亲抡到二层楼道护栏处,他的手指蹭到护栏划伤了。我们抓到小偷后,我父亲问他拿了我家多少钱,他说拿了800多。小偷拿的铲子是银白色的,具体不知道是谁家做饭用的。
4.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2017年9月27日13时许,我和妻子郭某在朝阳区崔各庄乡某号三楼的暂住地说话,听见外面房东家门口有人敲门,而且听到二楼楼梯急促的脚步声,楼下有人喊。我们就出来往二楼楼道跑去。我看见二楼的邻居张某1和他儿子在抓小偷,他们把小偷抱住,小偷拿起楼道里炒菜的铲子打张某1,打了张某1头部两下,我妻子就上前抓住铲子想夺下来,在与小偷抢夺铲子的过程中,我妻子右手食指被铲子划了一道口子,血一下子就冒出来了。我和张某1父子一起控制了小偷,不知道是谁打电话报警了。我是后来看到张某1手受伤的,具体怎么伤的我没注意。小偷用的铲子是从楼道的灶台拿的,我不知道是谁家做饭用的。
5.起赃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物证照片证明:民警在抓获孙奇时从孙奇处起获现金853元、饭铲1个、改锥1把、钳子1把、手电1把;上述钱款已发还张某1。
6.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郭某于2017年9月27日被诊断为右手食指中段皮肤裂伤;经鉴定,其右手食指可见缝合创口1处,长1.3厘米,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张某1于2017年9月27日被诊断为(左手中指桡侧外伤)皮肤软组织裂伤;经鉴定,其左中指可见创口伴皮肤剥脱1处,大小为2.5厘米*0.3厘米,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7.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明:被告人孙奇于2017年9月2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孙奇的前科情况及身份信息情况。
8.被告人孙奇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
(1)2017年9月27日:我于2017年2月来到北京,同年7月我因为没钱了想偷点钱用。2017年9月27日12时许,我来到南皋村找到了一个出租大院,大院里面有一个自建楼房,是三层的。我走到二层发现其中一个房间内没有人,就用自带的工具小改锥将门锁的螺丝拧了下来,我进屋后发现一个包,里面有53元零钱,我看了看衣柜,发现里面也有一个包,我将包打开后发现包内有1600元,我从中拿了800元。这时我听见外面有人说话,我在屋内门后面,听他们说门被撬了,当时屋外面两个人,其中一个人称去找房东,这时另一个人就推门进屋了。进屋后他发现了我,就用手拽我的衣服,我挣脱开就往屋外跑,这时找房东的人也回来了,拽着我,我用手推开他们。我觉得跑不掉,就从旁边的灶台上抄起一把炒菜用的铲子,朝他们挥了挥,吓唬他们不让他们抓我,但是没有用,我就将铲子扔了向楼下跑去。这时楼下也上来几个人,他们一起将我堵在了楼梯处,几个人按着我,我就使劲挣脱反抗,最后被他们按倒在地。后来警察来了把我带到派出所。我在逃跑过程中被他们抓着,我不想被抓,就反抗挣脱,用手推他们,用铲子挥,后来我被他们好多人按倒在地,我还在挣脱,最终我被制服了,这期间我也不知道是否将人打伤,我没有注意过。我当天带的作案工具有一把改锥、一把钳子和一个手电筒。除了这次外,我还偷过两次东西,都是在这个家中,他们应该没有发现。第一次是时间忘记了,我用同样的方式,在他家偷了20元;第二次是前天,在他家偷了60元。
孙奇辨认出张某1暂住地即其盗窃853元现金的地点。
(2)2017年9月28日:我于2017年9月27日在南皋的一个大院二层偷东西被抓。我于2017年9月初的一天,用同样的方式在他们家偷了20元。第二次是9月25日。
(3)2017年10月2日:我于2017年7月底8月初的一天中午,到崔各庄乡南皋村盗窃,我来到我被抓的那间房,拿出一把小改锥将门锁螺丝拧下来进入屋内,我在屋内后边看到一个装零钱的小包,我打开看到里面有二十几块钱零钱,我就将钱装在自己兜内,又把锁扣垫螺丝安好后离开。第二次是2017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中午,我用同样的方式进入上述屋内,在屋门后边看到同一个装零钱的小包里边有60多元零钱,我把钱装在自己兜里(4张10元的、1张20元的、几张5角的)把挂锁扣垫螺丝安好离开。
(4)2017年10月28日、2017年11月28日:我说不好我被抓那次为何我反抗的过程中对方有人受伤。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能够互相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