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与盐城惠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开放大道10号海关监管点综合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高永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烨,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影,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惠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中路交通宾馆602、604室。
法定代表人:严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相根,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宏,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惠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新
审判员谢慧岚
审判员臧文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卢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