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赔偿案件/司法赔偿/刑事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15/4/16 0:00:00

王道渊、蒋金军申请国家赔偿案

王道渊、蒋金军申请国家赔偿案
——二审发回重审后不起诉案件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关键词: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一审作出有罪判决,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仍为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二)项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案件索引]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14)揭西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2014年11月12日)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揭中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书(2015年4月16日)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2日,揭西县人民检察院向揭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赔偿请求人王道渊、蒋金军犯诈骗罪。揭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判决:一、王道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二、蒋金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两赔偿请求人不服,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裁定:一、撤销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13)揭西法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二、发回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重审。2014年7月21日,揭西县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受理。2014年7月22日,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揭西检刑撤诉[2014]0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称该院提起公诉的王道渊、蒋金军一案,因证据不足,该院决定撤回起诉。2014年7月25日,揭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揭西法刑重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王道渊、蒋金军的起诉。2014年7月28日,揭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道渊、蒋金军不起诉,同日,王道渊、蒋金军被释放。2014年9月24日,赔偿请求人王道渊、蒋金军以被侵犯人身自由为由,向揭西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14年11月12日,揭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揭西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王道渊、蒋金军的国家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王道渊、蒋金军不服揭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揭西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裁判结果]
  揭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揭西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王道渊、蒋金军的国家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王道渊、蒋金军不服揭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揭西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揭中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书,决定撤销揭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揭西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揭西县人民法院向赔偿请求人王道渊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105964.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1789.30元,合计共137753.62元,向赔偿请求人蒋金军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78068.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3420.52元,合计共101488. 93元,驳回赔偿请求人王道渊、蒋金军的其他赔偿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决定认为:揭西县人民检察院因赔偿请求人王道渊、蒋金军涉嫌犯诈骗罪,对两赔偿请求人采取逮捕措施,并向揭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经过一审后上诉至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后,虽然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因揭西县人民法院一审已作出有罪判决,两赔偿请求人被羁押的时间在客观上被延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二)项、第二十一条四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王道渊、蒋金军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揭西县人民法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赔偿请求人请求揭西县人民法院赔偿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而揭西县人民法院以其没有赔偿义务为由,作出驳回两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申请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