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0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陈代军(另案处理)至本区绿林路XXX弄XXX号门处,由被告人杨某某等候在楼下,由陈代军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404室王某家,窃得人民币800元及项链、手表、外币若干放置于随身口袋里,后陈代军让被告人杨某某上楼进入404室,一起将2台苹果MacBookAirA1466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716元)及1台苹果iPadPro32GA1584型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364元)窃走。嗣后,被告人杨某某及陈代军将上述苹果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销售给他人,得款予以瓜分。
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上述被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家中失窃2台苹果MacBookAirA1466型笔记本电脑及1台苹果iPadPro32GA1584型平板电脑、现金人民币4,000元、美金100元、施华洛世奇牌项链1根、卡西欧牌运动版手表1只。
2.同案关系人陈代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在上述时间,陈代军与杨某某从暂住的本区周浦镇东八灶112号东八宾馆出来,乘车至本区绿林路XXX弄XXX号门,由杨某某等候在楼下,陈代军上楼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404室,窃得现金人民币800元、少许外币、一根项链、一块白色电子表后放进随身口袋里,并让杨某某上楼进屋,一起将两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和一台平板电脑窃走。嗣后,陈代军将两台笔记本电脑等销售给他人,得款与杨某某瓜分。
3.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9月20日下午,张某1至本区周浦镇东八灶112号东八宾馆一房间,从陈代军、杨某某处收购得两台苹果MacBookAirA1466型笔记本电脑和一台苹果iPadPro32GA1584型平板电脑,共计支付人民币8,300元。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在上述时间,杨某某跟随陈代军从暂住的本区周浦镇东八宾馆出来,乘车至本区绿林路XXX弄XXX号门处,先是杨某某等候在楼下,陈代军上楼。过了大约10分钟左右,陈代军让杨某某上楼,进入404室,将放置在地上的两台苹果笔记本电脑窃走。嗣后,陈代军将电脑卖掉,杨某某分得人民币2,000元。
5.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分别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上址失窃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及上述被窃苹果笔记本电脑2台和平板电脑1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6.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上述被窃苹果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的价值。
7.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经过记录、吸毒人员查获详细信息,证实杨某某的到案情况及劣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