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4 0:00:00

白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陇县火烧寨镇上川村5组7号;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上海市。

辩护人韦勇、吴文翔,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及辩护人韦勇、吴文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本院同意并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至7月20日期间多次登陆上海迪士尼乐园票务系统获取大量乐园门票订单号及门票二维码,登陆迪士尼官网篡改入园日期计2,868张,其中1,617张经申某某、郭某某、丁某(均另处)收购并加价出售后使用,造成上海迪士尼乐园经济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794,27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可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白某某辩称在迪士尼官网仅注册了起诉书指控的前2个账号,后面四个没有使用过,卖给申某某等人的门票仅有200余张,扣押的金额中包含了定金和无法使用的票。

辩护人韦勇、吴文翔认同被告人白某某对于数额的辩解,并辩称被告人系客服代表,利用了职务便利,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6年6月27日至7月20日期间,被告人白某某多次登陆上海迪士尼乐园票务系统,通过搜索用户名为alitrip、wechat的门票订单号获取大量乐园门票订单号及门票二维码,再使用其注册的XXXXXXXXX@qq.com、baihua0914@163.com、yangbo0914@163.com、yangbo0818@163.com、yangbo0925@163.co、yangboXXXXXXXX@163.com六个迪士尼官网账号,登陆迪士尼官网篡改上述门票入园日期,共计2,868张,并将篡改后的部分门票二维码以微信或者邮件的方式予以倒卖牟利,其中1,617张经申某某、郭某某、丁某收购并加价出售后使用,造成上海迪士尼乐园经济损失共计价值794,279元。

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白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申某某。公安机关扣押得赃款498,774元及作案工具移动电话机、电脑等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笔录,供述到其使用黑客软件搞到他人订单确认号后登陆迪士尼官网把他人的预订日期改成想要的日期,制作出电子门票,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下家,下家卖光后会通过微信转账给其,向姓丁的女人交易了一万多元的门票,给一个姓郭的男子也做了100多张电子门票,每张280到290元的价格,给杰克(即申某某)做了800多张的票,他一共给其微信转账了30多万元等事实。

2、被害单位证人何某某的证言笔录、迪士尼官方出具的证明、上海迪士尼乐园被盗门票内部调查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迪士尼门票官网自助改期说明、盗票记录、赠票发放情况、票务问题分析、盗刷票信息及证人朱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上海迪士尼乐园发现2,868张门票入园日期被被告人白某某篡改,其中1,762张被实际使用,造成门票损失86万余元及被告人白某某的工作职责范围等事实。

3、公安机关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相关光盘、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已发送邮件截图、邮件附件及相关打印的二维码,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扣押的被告人白某某个人笔记本电脑、台式主机、移动电话机、平板电脑等内部电子数据进行检验后,从被告人白某某个人电脑及邮箱中发现大量迪士尼二维码文件,同时相关文件与被害单位被篡改门票二维码号一致等事实。

4、证人申某某、郭某某、丁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白某某个人电子邮箱截屏及其与申某某、郭某某、丁某聊天、转账记录等,证实申某某、郭某某、丁某三人多次以低于正常门票销售价的价格向被告人白某某收购迪士尼二维码门票共计1,617张,后加价出售并已被使用等事实。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兴业银行个人汇款及无卡存款申请表等,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白某某处扣押得498,774元及作案工具等事实。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白某某的身份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立案决定书、逮捕证等,证实被告人白某某具有立功表现的事实。

8、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抓获视频等,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白某某系于2016年7月20日19时许被抓获等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本案数额认定,经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白某某个人邮箱及电脑中发现的相关迪士尼门票,分别关联在本案前述所涉6个账号中,结合迪士尼乐园的调查说明等相关书证,足以证实6个涉案账户下关联的被篡改的迪士尼门票共计2,868张;公诉机关依据申某某等三名收赃人员的证言笔录、微信、邮件记录及转账汇款金额、发送的门票数量进行比对后就低认定实际被使用门票的数量为1,617张,并依照每张375元的最低价格来计算被害单位的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人及辩护人所作对犯罪数额的异议,本院均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所作被告人系职务侵占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白某某系迪士尼乐园第三方服务商客服人员,负责订单查询、修改等职责,但需使用专用票务系统账号进入票务系统,其个人账户不能进入票务系统后台更改门票信息,亦无制作门票二维码及销售的职务,其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其工作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予认定,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白某某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害单位的部分损失已得到挽回,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被告人退赔尚未退缴的犯罪所得,连同在案赃款,发还被害单位;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本院为保护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27年7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白某某退赔尚未退缴的犯罪所得,连同在案赃款,发还被害单位;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楚楚

人民陪审员陆佩珍

人民陪审员陆燕芳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一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