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学龙辩称,郑学龙没有那么多地,焦世辉要的水费价格高。
焦世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水费收缴委托协议一份,证明太平乡爱民村、卫星运河管理处委托焦世辉收取2017年水稻水费。郑学龙质证意见,没有异议。证据2、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及黑龙江省水利厅黑价联(2012)68号文件一份,证明每亩水田按39.84元的标准收取水费。郑学龙质证意见,其每亩地用水不足830立方米。证据3、五大连池市太平乡爱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郑学龙在2017年种植水稻95亩。郑学龙质证意见,没有种那么多地,他就60亩地用水了。证据4、回执一份,证明已向郑学龙催缴过水费。郑学龙质证意见,属实,要过水费。
经本院审查,焦世辉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3,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三份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焦世辉提交的证据4,该回执上虽没有郑学龙签字,但郑学龙认可属实,故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