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7年9月28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至上海市国际旅游度假区迪士尼乐园“欢宴广场”处,趁被害人孙某某不备之际,窃得其放在裤子后侧口袋内的价值人民币5,693元的iPhone8plus64G移动电话机一部。嗣后,被告人王某低价销赃给刘某。
2017年10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至上海市国际旅游度假区迪士尼乐园“创极速光轮”附近,趁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窃得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的价值人民币4,274元的iPhone7plus256G移动电话机一部。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拒不供认上述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扣押了上述被窃财物并已分别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笔录,证实其于2017年9月28日15时45分许在上海市国际旅游度假区迪士尼乐园“欢宴广场”处观看巡游时,放在裤子后侧口袋内的一部iPhone8plus64G移动电话机被窃等事实。
2、公安机关的接受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截图,证实公安机关从上海市国际旅游度假区迪士尼乐园处获取了案发当日现场监控录像,该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9月28日15时45分许在上海市国际旅游度假区迪士尼乐园“欢宴广场”处,趁他人不备之际,在他人裤子后侧口袋内窃得移动电话机一部等事实。
3、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9月28日21时许在本市向其低价出售了一部iPhone8plus64G移动电话机,该部移动电话机已向公安机关上交等事实。
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于2017年10月10日19时许在上海市国际旅游度假区迪士尼乐园“创极速光轮”附近,发现随身携带挎包内一部iPhone7plus256G移动电话机被窃,随后发现一名男子(经辨认即被告人王某)被便衣民警抓获,后便衣民警从该男子口袋中取出其被窃移动电话机等事实。
5、证人叶某某(公安民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于2017年9月28日在上海迪士尼乐园发生一起扒窃移动电话机的刑事案件,后经查看现场监控录像及对入园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比对,发现被告人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同年10月10日下午,发现被告人王某再次入园遂对其跟踪观察,后于19时30分许,发现被告人王某窃得一女子包内的移动电话机,遂与保安队员姚某某、贾某某等人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并当场缴获被窃移动电话机等事实。证人姚某某、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亦印证了上述相关证据。
6、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上海迪士尼乐园秋冬畅游季卡使用情况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了上海迪士尼乐园秋冬畅游季卡,该卡使用情况记录显示持卡人先后于2017年9月28日14:49、2017年10月10日14:13入园等。
7、公安机关调取清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扣押了被窃的移动电话机二部,并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孙某某、陈某的事实。
8、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被窃财物的价值。
9、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记录,证实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10月10日晚在盗窃得手后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的事实。
10、有关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了被告人王某的前科劣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