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8日,被告人胡锋雨至本市闵行区剑川路50弄小区108号、30号居民楼楼道内,使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将正在使用的立管接地电缆线剪断窃走,致上述楼内居民用电失去接地保护。此外,被告人胡锋雨还将上述108号居民楼内多处备用火线剪断。2017年1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胡锋雨再次至本市闵行区剑川路50弄小区,其在29号楼道内盗窃电缆线后被群众发现,携赃逃跑时被扭获。经估价,被告人胡锋雨共窃得价值人民币694.22元的“上海华普”牌电缆线若干。另经核算,上述立管接地电缆线被盗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668元。
到案后,被告人胡锋雨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108号、29号居民楼备用火线、接地电缆线的犯罪事实,但否认盗窃30号居民楼电缆线,亦否认盗窃接地电缆线行为危及居民用电安全。作案工具断线钳一把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部分赃物电缆线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单位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南供电公司工作人员蔡某的陈述,证人焦某某的证言证实,本市闵行区剑川路50弄小区108号、30号、29号居民楼内正在使用的接地电缆线被剪断窃走,致楼内居民用电失去接地保护,可能造成家电烧坏和居民触电,同时上述居民楼备用火线亦被窃,以及公安机关查获的赃物电缆线的品种型号等情况。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0月28日,其在本市闵行区剑川路XXX弄XXX号楼道内看见被告人胡锋雨打开一楼的电表箱数分钟后离去,并谎称自己是电力公司查表人员,当天下午其发现家中电器无法正常使用,经检查发现电表箱内数根铜线被盗并报警的事实;2017年11月7日,其发现被告人胡锋雨再次至29号楼实施盗窃,即通知物业公司的王某某一同至现场,后王某某带人将逃跑的被告人胡锋雨及其楼下望风的同伙扭获的事实。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1月7日,周某某通知其之前偷盗电缆线的小偷在29号楼后,其带人至现场,被告人胡锋雨在谎称自己是电力公司查表人员不成后逃跑,被其等人扭获并报警,同时将其同伙也一并控制的事实。
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胡锋雨为搞点钱开车带其至一居民小区,其等在楼下,胡锋雨进入一栋居民楼后又跑了出来,后其与胡锋雨父子二人一起被几名男子控制住的事实。
5、被害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预算书证实,本市闵行区剑川路50弄小区108号、30号、29号居民楼内正在使用的接地电缆线被剪断窃走,致楼内居民用电失去接地保护,危及居民用电安全,并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2,668元。
6、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作案工具、赃物照片证实,案发后作案工具及部分被盗的备用火线及接地电缆线被扣押、发还的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胡锋雨的到案经过。
8、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胡锋雨的前科劣迹。
9、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查获的赃物电缆线的鉴定价格,其中被盗的备用火线的价格为690余元。
10、被告人胡锋雨的历次供述笔录、辨认笔录及当庭供述证实,其对盗窃本市闵行区剑川路50弄小区108号、29号居民楼内的火线及接地电缆线的事实予以供认,但否认盗窃上述小区30号楼电缆线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