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巧洪居无定所,潜入被害人别墅中仅是偷吃了食物,其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孙某某、叶某某、张某1的陈述,证人薛某某、王某、隆某某、张某2、陈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身份证、银行卡及银行查询记录,相关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物证鉴定所的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书,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据此确认被告人张巧洪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8月27日16时许,叶回到闵行区XX路XXXX弄XXXX别墅25号家中,发现家中一片狼藉,到处都是翻动的痕迹,而且家里的几瓶酒被喝,二楼主卧衣服、被子被拿出来,保险柜面板被撬烂,一些外币散落地上。小偷在家里做饭,还留有短裤和T恤,似乎住了很久。听小区的园丁说,前几天就看到有人进来,家里的空调开着。叶之前委托朋友陈亮照管房屋,陈最后一次看房子是在7月25日。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实,自2011年开始,孙即不常住在闵行区XX路XXXX弄XXXXXX号别墅。平时让弟弟打扫卫生、看管房子。2017年8月28日,山水世纪的物业打电话告知家中进了人。
3、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8月23日14时许,张锁好闵行区XX路XXXX弄XXXX别墅XX号家门,回到徐汇区家中。2017年9月1日18时30分许,张的妻子回到上述地点,发现大门门锁打不开,从窗户进入家中后发现房间内抽屉均被翻动,且在餐厅、主卧室均有吃东西的痕迹,家中现金二千余元、三包价值一千元的美国牛肉、价值二千元的加拿大冰酒被盗。
4、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8月28日21时许,按照物业公司领导的安排,薛前往25号附近巡逻,发现XX号的二楼有灯光和一个人,因为知道XX号是无人居住的,遂报警,警察赶到后在二楼抓获一男子。
5、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7年8月28日21时许,接到XXXX别墅物业报警称,一直无人居住的XX号别墅发现里面有人,因为之前25号发生过类似情况,怀疑是同一人。后王及同事赶到现场,在二楼的储藏室里发现一名躲藏在内的男子。该男子拒不交代自己的身份信息。
6、证人隆某某、张某2、陈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实,张巧洪是张某2的第四个儿子,初中未毕业,平时不务正业,后离家出走。张巧洪16岁时因为与打工的店老板发生纠纷将店老板砍死,被判入狱,直至2012年出狱回家。2016年国庆期间,张巧洪再次失踪。
公安机关组织隆某某、张某2、陈某某对一组男子照片进行辨认,均辨认出本案被告人即张巧洪。
7、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物证鉴定所痕迹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巧洪于2012年10月17日于重庆市监狱留存的指纹捺印样本与本案被告人的指纹捺印为同一人所留。
8、公安人员分别于闵行区XX路XXXX弄山XXXXXX号、XX号、XX号盗窃现场提取的指印与张巧洪的右手拇指、左手食指、右手中指指纹捺印样本系同一人所留。
9、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物证鉴定所的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公安人员分别于闵行区XX路XXXX弄XXXXXX号、XX号餐桌上的牙签、影音室茶几上高脚杯杯口及筷子上、厨房吧台水杯及啤酒瓶、卧室床上的浴巾上所提取的涂取物、粘取物中的生物性物质,不能排除为张巧洪所留。
10、相关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证实,1998年5月,被告人张巧洪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数次减刑于2012年12月12日被刑满释放。
11、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巧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
12、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巧洪的到案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