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知识产权/垄断纠纷/垄断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9/29 0:00:00

象山捷达网络技术服务部横向垄断协议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象山捷达网络技术服务部,经营者莫惠芬,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瑶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鸣飞,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安军,董事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象山捷达网络技术服务部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垄断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象山捷达网络技术服务部申请再审称:原判决没有查明涉案域名注册的原因,应当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答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垄断行为。3、被申请人没有侵犯申请人任何实体民事权益。4、申请人没有说明其对本案提起上诉的原因,因此对本案的再审申请不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原判决并不存在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象山捷达网络技术服务部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波

审判员苏志甫

审判员俞惠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金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