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环球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被告现在资金周转困难,同意以抵押物来偿还欠款本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5月31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法库陶瓷工业园供气合同》,合同约定:甲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乙方供气。结算方式:甲方每月20日按检表规定到乙方抄表后,依照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用气量,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开具《缴费通知单》,甲方在开具《缴费通知单》后10天内,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对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乙方接到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其中,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项载明:乙方逾期不缴纳燃气费,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向乙方收取当月未缴纳燃气款总额的1‰违约金。第六条(二)乙方的违约责任第1项载明:乙方未按期缴纳燃气费的,应支付应缴纳燃气款总额的1‰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并向被告供气。
2017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抵押协议,约定:乙方(被告)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156250个绝缘子作抵押,甲方(原告)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抵押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担保范围为主债权1,937,291.40元及利息、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2017年10月3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往来账款确认函,其载明:“为了保证沈阳沈法燃气有限公司与沈阳环球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往来款项账账相符,截止2017年10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937,291.40元”。被告对此予以确认。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2018年3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7)辽0124民初314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沈阳环球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绝缘子106250个,查封期限二年(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沈阳环球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负责保管,不得变卖。原告支出保全费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