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30 0:00:00

蔡晶熠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晶熠,男,1993年1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辩护人陈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晶熠犯抢劫罪,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晶熠及其辩护人陈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蔡晶熠酒后尾随被害人胡某1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桥路XXX弄XXX号门口处,采用捂嘴的方式,劫得被害人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10元、公交卡(余额15元、押金20元)一张、皮夹、化妆品等物。经鉴定,上述皮夹、拎包共计价值人民币58元。

当晚,被告人蔡晶熠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蔡晶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1的陈述、证人姚某、顾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相关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视频截图、监控说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晶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晶熠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蔡晶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丁晓青

审判员丁文豪

人民陪审员褚云芳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晓峰